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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谈丨张新平副教授分享法核论文写作背景和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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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伟德BETVLCTOR网址副教授、BETVLCTOR伟德中文网站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新平的论文《法治社会概念的场景化厘定》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25年第8期全文转载。

该论文原载于CLSCI来源期刊《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3期。

以下是张新平副教授为“人大转载 法政学界”提供的“创作谈”内容:

非常感谢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拙文,也感谢《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的认可,很荣幸能在此与大家分享写作背景与心得体会。

关于法治社会概念的思考,最早源起于攻读社会治理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期间,导师徐汉明教授组织撰写首部社会治理法学教材——《社会治理法学概论》时,作为博士生,我们也有幸深度参与其中。社会治理法学科建立初期,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就是如何能与社会法学等相邻学科区分开的问题。这其中,最直接涉及到的就是“社会”“社会治理”“法治社会”等概念。彼时,虽然“法治社会”概念已在中央顶层战略层面被明确提及,但研究尚处早期阶段,争议也相对较少。总之,在当时多种因素影响下,个人关于法治社会概念的选题及相关思考,未能系统性的深入展开。其后,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框架下,法治社会概念越来越频繁地被提及并受到高度关注和重视,一批研究成果也迅速产出,代表性的如陈柏峰教授发表的《中国法治社会的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等。近年来,随着《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对“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的明确,全国范围的相继开设,以及《社会治理法学概论》教材成功出版,特别是在讨论社会治理法学科问题和进行法治社会评估相关研究时,关于什么是法治社会的追问屡次被提及。于是,沉睡已久但持续关注的这一选题得以被开启。

一段时间里,在“国家—政府—社会”三元划分逻辑中,特别是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并列共同构成我国法治全貌语境下,法治社会概念似乎是一个不证自明的概念。然而,法治社会概念到底为何,抑或其特殊性何在?在对既有研究梳理后发现,学界对法治社会概念及其内核的研究主要从三条进路展开:一是,从法治社会的语义结构出发,试图使用先分离概念的内部词组再界定语词内涵的方式,来探明法治社会的标准定义。二是,从相似概念之间的异同出发,通过将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等概念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法治社会的基本定义。三是,从实定规范中观察法治社会概念,通过对规范文本中法治社会所蕴含的要素、本质和内容进行分析,形成法治社会在规范法学层面的一般性定义。这些研究对法治社会概念的清晰界分和准确表达意义重大,但当其进入纷繁复杂的法治社会生活和具体实践时,可能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和潜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逻辑链条断裂、为平行概念所束缚、概念泛化等。

毫无疑问,法治社会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实践性概念。也即,法治社会既是一个中国式的政治命题和理论术语,更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实践性概念。一方面,其生发于中国生动的法治实践,并伴随中国法治事业的纵深推进而不断发展成型。另一方面,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强调公权系统法治化不同,法治社会建设“与破解社会民生领域的薄弱环节和制度难题紧密联系在一起”,其建设目标的达成“必须要依靠社会公众自身的组织力量和较强的法律意识”,强调在增进民生福祉的具体实践中实现除公权系统以外的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故此,也许从生动实践出发,对法治社会概念进行场景化厘定是一种新的思路。也即,通过归纳法治社会概念的典型使用场景,并对典型使用场景下的法治社会概念所具备的属性或特征进行类型化总结,最终得出包含共有属性和特殊属性的法治社会概念内涵。

基于前述,文章提出须超越传统的“从理论到理论”的定义式概念观,将法治社会概念置于丰富的使用场景和多维的实践情景中进行认知和理解,并基于“最小—最大”分析法对其特定使用场景和类型化属性展开深度的学术分析和理论抽离,以期将法治社会概念“背后隐含的规范性理由与承诺”精准提炼和明确表达。其中,关于使用场景的提炼,考虑到《人民日报》具有的广泛权威性、全面性和影响力,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满足对不同使用场景中的法治社会概念用法进行抽样的需求,文章选择以“法治社会”为关键词,在人民日报图文数据库进行检索。关于概念的类型化属性,最终选择将中国知网数据库作为素材库,主要考虑在于:一是,与人民日报图文数据库的“综合性”和“实践性”相比,中国知网数据库更具“理论性”,能更好地观察提炼学界关于法治社会概念的共识性内容,如共有属性等。二是,数据库转换目的在于兼顾理论与实践、抽象与具体,以凸显研究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概念是人类认识世界和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工具,也是认识的结晶、思想的载体、知识体系的元素、话语体系的源泉。诚然,本文提出的以最小定义为一元空间,以最大定义为二元空间,并基于两个空间的相互交织而得以成型的法治社会概念模型,更多是源于从生动实践场景提炼型构法治社会概念的一种尝试。未来,其能否如行文所愿,在最小最大、一张一弛间形成概念内部的弹性空间,进而实现法治社会概念的确定性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动态性之间的有效平衡,抑或能在多大程度上达成研究预期、获得认可,均尚待检验。期待本文能抛砖引玉,催化更多聚焦中国法治社会实践关键议题的研究,共同为推动法治社会之实践创新与理论创新的深度耦合、螺旋式演进注入澎湃动能。

一审:高思琼

二审:何炼红

三审: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