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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沁宁老师在《法学论坛》2025年第5期发表论文《< 民法典>体系下待审批合同的效力解释》
发布时间: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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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沁宁老师在《法学论坛》2025年第5期发表《<民法典>体系下待审批合同的效力解释》一文。文章认为,虽然《民法典》确认了报批义务的独立性,《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条也规范了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责任承担,但待审批合同的准确效力类型仍未明晰。这归因于现行法律行为效力体系无法恰当安置审批行为。审批行为无涉合同的价值判断,不影响合同是否有效的判定,只影响合同的履行。基于《民法典》外在体系的逻辑一致性与内在体系的价值共识性,合同的“有效”与“生效”应被实质区分,这不仅符合《民法典》所确立的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结构,也划定了公法介入私法之边界,待审批合同应解释为“有效未生效”的效力状态。当事人除了负有报批义务外,还应当负有“当审批通过时避免合同陷入履行不能”的“预期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高思琼

二审:何炼红

三审:刘 勇